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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如何应对延迟交房问题?

发表于2013-10-08

现在市场上还是期房比较多,所以这就牵扯到了交房的问题,有一些开发商也许在交房的时候会有所延迟,那对于房主来说,难免会心里犯嘀咕,那么面对一些延迟交房的问题,到底应该怎样解决呢?我上网看了一些资料,现在和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开发商无正当理由延期交房的,购房人的选择如下:

一、购房人的合同解除权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对“合理期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解释又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法律上说要解除合同就要有三个月时间的催告,而且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所以说从法律的规定来说我们就要注意以下几点了:

1、购房人如欲解除合同,应当先进行催告。

2、经催告后过了三个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房的,购房者取得合同解除权。就是说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是第一开发商延迟交房;第二经过催告;第三催告后满三个月仍未交房。

3、购房者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是从催告日起三个月后开始,一年后结束,即解除权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此一年内都可以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超过一年期限,则永久性地丧失了解除权(当然以其它理由如严重质量问题而解除合同的除外)。并且,如果在购房者取得解除权后,开发商有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的,则解除权的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以上规定中,两个催告和两个三个月的规定应当区分清楚,一为购房者催告开发商交房,一为开发商催告购房者行使解除权;一为购房者催告后经过三个月取得解除权,一为开发商催告后购房者的解除权有效期缩短为三个月。

鉴于以上的规定,在开发商延迟交房时,不管购房者是不是真的准备解除合同,都应当在开发商延迟交房后立即发函催告,一是在开发商迟迟不能交付房屋时采取的一个应对举措;二是催告后可解除合同对开发商也是一种压力。

催告最好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在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开发商长期拖延,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依合同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是不可以的,催告是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发表于2013-10-08

催要那么长时间啊

发表于2013-10-08
引用:房天下友(过客)在2013-10-08 09:13:15写道:
2楼

催要那么长时间啊

 法律上是这样说的

发表于2013-10-08

二、购房者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发表于2013-10-08

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可同时主张吗?

友情提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以上规定可知,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者适用。

发表于2013-10-08

购房者选择解除合同的,能否再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基本都是对违约造成一方损失的补偿,解除合同后,一方仍然会存在损失,至少会发生购房款利息的损失,该损失应当补偿,因此解除合同和违约赔偿可以同时主张。

发表于2013-10-08
引用:七爷不说话在2013-10-08 09:15:46写道:
5楼

违约金、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可同时主张吗?  友情提示: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较高,发生纠纷诉诸司法后,开发商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如果合同中约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过低,购房者可以请求增加,法院会支持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以上规定可知,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了赔偿损失的,不能同时适用,可择一较高....

 这样说的话,肯定有人想着坐收违约金挺好的啊

发表于2013-10-08

看来自己知道的法律知识还是太少了啊

发表于2013-10-08

我知道的也不多

发表于2013-10-08
引用:晴天娃娃太乖在2013-10-08 09:19:26写道:
9楼

我知道的也不多

 恶补一下呗,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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