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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洛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上限提至10119元

发表于2014-09-22
标签:住房 公积金账户 标准 公积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 

如果缴存比例不变,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将会提高。昨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透露,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即日起调整,至9月1日结束;逾期不调整的,2014年度内不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年工资总额÷12),缴存比例限定在5%至12%,个人与单位缴存应按1∶1配比,不得单方缴存。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不超过10119元,即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73元的3倍,比现行的9580元有所提高。如果单位职工人均月平均工资高于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73元的1.5倍(即5059.5元)的,缴存比例按12%执行。
2014年度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职工本人参加工作当月工资为其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我市人社部门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将自动封存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以促使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维护低收入职工的切身利益。具体来说,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发表于2014-09-22

好多都不给交公积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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